2006年1月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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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土地隐“身份”冒领补偿须“吐出”
公益诉讼挽回国家损失17万元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谢维光

  本报讯  明知被征土地并非村集体所有,常山县常年青村村委会却隐瞒事实,不当获取征地补偿款。为了挽回国家的巨额损失,常山县检察院以支持国土部门诉讼的方式,首次尝试开展民事公益诉讼。近日,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,常山县国土局和常年青村村委会达成民事调解协议,村委会返还征地补偿款17万元。
  位于常山县城南高蓬的7.384亩土地,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驻常部队开垦使用的国有土地。1992年以后,因疏于管理,这块土地逐渐被常年青村江某等5位村民占用耕种。2003年12月,因城市建设需要,该块土地被征用,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向常年青村村委会支付了征地补偿费30余万元,常年青村村委会在提留费用后,将余款发放给5位土地耕种人。
  2005年4月,常山县检察院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偶然获悉此情,敏锐地意识到此事涉及国有资产流失,随即开展调查。在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、到有关部门查询后,检察人员证实江某等人既未与原用地单位签订租赁合同,也未经土管部门批准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,其占用土地的行为本属非法。事后,常山县政府也作出了该土地为国有土地的确权批复。检察机关认为,常年青村村委会在征用城南高蓬土地时,故意隐瞒了土地权属性质,其所领取的征地补偿费属不当得利,理应返还国家。
  为了追回巨额补偿费,常山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,以支持诉讼的方式支持该县国土局向法院起诉,诉请常年青村村委会返还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。在审理过程中,考虑到江某等人耕作多年未致土地荒芜,该县国土局与常年青村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,村委会返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7万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